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董云虎受贿案一审宣判,董云虎因受贿1.48亿,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云虎,男,汉族,1954年4月生,江苏如东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等职务。
董云虎受贿案自2018年6月立案调查以来,经过两年的审理,最终于2020年6月一审宣判,据法院审理查明,董云虎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董云虎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考虑其自首、立功等情节,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董云虎受贿案宣判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对董云虎的行为表示谴责和惋惜,他们表示,董云虎作为一位曾经担任重要职务的官员,应该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而不是走上受贿的不归路。
董云虎受贿案也再次提醒我们,反腐败斗争依然任重道远,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有一些人还在为腐败所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坚决查处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董云虎受贿案宣判后,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人士的思考和讨论,他们表示,虽然董云虎受贿数额巨大,但是法院在判决时并未考虑其自首、立功等情节,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是否过重,他们呼吁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更加注重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董云虎受贿案宣判后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不仅提醒我们要继续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也呼吁我们在量刑时要更加注重公正性和合理性,我们也要对类似案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总结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